为解决含银盐(如硝酸银、磺胺嘧啶银等)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有关问题,进一步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,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1月9日发布了《关于规范含银盐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》(2015年第225号),对于含有硝酸银、磺胺嘧啶银等银盐的产品,明确了相关管理属性、注册申请受理、审批和过渡期要求。
一是若产品主要通过银盐的抗菌作用实现其预期用途,如含有银盐的溶液、凝胶等,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;若产品所含的银盐仅为复合在医疗器械上增加抗菌功能,抗菌为辅助作用,如含银盐涂层的导尿管、含银盐敷料等,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二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按照上述管理属性和类别受理含银盐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。
三是已经按照医疗器械受理的注册申请,继续按照医疗器械进行审评审批,准予注册的,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。其中,所含的银盐以游离或释放的方式发挥作用的溶液、凝胶等产品,限定其注册证书的有效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。
四是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,其中属于所含的银盐以游离或释放的方式发挥作用的溶液、凝胶等产品的,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;所涉及龙8应按照相应管理属性和类别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转换工作,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转换。开展转换工作期间注册证书到期的,如产品上市后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和质量事故的,龙8可按照原管理属性和类别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,予以延期的,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8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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